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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休干部有关待遇标准提高

2013-03-06 09:22 

 

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,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近日,中组部等部门连续下发组通字〔201127号、组通字〔201128号、组通字〔201129号文件,提高离休干部的有关待遇标准。

中组部《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27号)规定,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、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;193777日至1938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;193777日至 1942年12月31参加革命工作、“文化大革命”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
中组部《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28)规定,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,按省(部)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。

中组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129)规定,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。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。对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,作为生活补贴。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自2011年起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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